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周天宇)为规范我市政府的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根据有关要求,日前,我市已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根据要求,我市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也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结论。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在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属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民政府审议时,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同时我市还为行政权力划定18个“不得”,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经营生产成本标准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
目前,我市市级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法制、财政、商务、工商、物价等16个部门组成,有序开展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