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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部地方法规获批,力保菏泽天朗气清

2016-09-30 10:12:43 来源:牡丹晚报

 

 牡丹晚报记者 文杰

  9月29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环保局、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经过及实施相关情况。牡丹晚报记者了解到,《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市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23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市自去年8月1日获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菏泽首部地方法规 “瞄准”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据介绍,近年来,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工作力度很大,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通过运用科学发展考核、行政问责、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日趋严峻,行政措施和行政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工作需要,特别是行政处罚标准模糊、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亟需一部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地方法规来约束规范,用法律的强制力、威慑力来保证各项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获得地方立法权,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启动后,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9月开向社会征集2016年立法建议项目。2015年11月30日,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将《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审议项目之一。今年1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确定将该《条例》作为2016年第一个审议项目。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市政府提交了《条例(草案)》,由市环保局提交了草案起草说明,标志着该《条例(草案)》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8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该《条例》,标志着《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以正式颁布实施。

  五大领域成为地方法规监管重点

  牡丹晚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根据菏泽实际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分5个部分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煤炭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燃煤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耗总量削减目标,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制定锅炉整治计划,限期淘汰额定蒸发量十吨/每小时及以下小型燃煤锅炉,并对额定蒸发量十吨/每小时以上的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

  在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水泥、建筑陶瓷、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等工业项目。城市建成区内和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的高污染企业,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限期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

  在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提倡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骑自行车或者步行,并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等具体措施。

  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指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城市建成区、规划区重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远程视频和扬尘在线监控系统,与主管部门实现联网。

  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条例》明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经营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和骑墙(窗)烧烤。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区域和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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