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警服、警棍、手铐、钢珠枪等作案物品,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并入室盗窃巨额财物,这不是影视屏幕上的情节,而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实的一幕。
8月8日上午,巨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冒充警察实施抢劫的案件,并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超有期徒刑13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均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万元。 那么,被告人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实施了哪些犯罪?8月14日,牡丹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交友不慎 引来“恶果”
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刘超清秀斯文,说话慢条斯理。如果没有听到公诉人的指控,谁也不会想到这样一个年轻人竟然会做出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超1988年出生,系济宁市泗水县人,小学文化。同案犯王红星曾于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刑满释放;2004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0年1月刑满释放。此后,经人介绍与刘超认识。 古语有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友不慎,后果真是不堪设想。2011年7月,刘超将又劳教期满的王红星从济南市劳教所接回;随后,两人又将同在劳教所服役的另一案犯温宪景接回。三人一拍即合,开始密谋实施抢劫、盗窃。 温宪景提出穿 “警服”冒充警察抢劫容易成功,三人均同意。温宪景托人先后购买了冬夏装警服各四套,钢珠枪、橡胶棍、电警棍各两把,手铐两副等作案工具。
此时,王红星于2003年在鲁南监狱服刑期间认识的狱友于贤勇恰好刑满出狱,王红星趁机拉其入伙。四人密谋分工后,伺机寻找下手对象,就此开始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深入“踩点” 实施抢劫
2011年10月26日18时许,经过“踩点”,温宪景发现有辆黑色的“超人”轿车经常停在巨野县一玻璃厂办公楼前,认定车主有钱,遂打电话让王红星、刘超赶来。三人换上“警服”,由刘超开着租赁来的“尼桑”轿车尾随黑色轿车。行驶至巨野县一铁路桥涵洞处时,刘超超车后将前车拦住。受害人陈某下车询问怎么回事,温宪景答:“公安局的,你犯事了,有事跟局长说去。”随即拿出手铐将陈某铐上,并强行将其带至“尼桑”车上,用一个布袋蒙住陈某的头。随后王红星驾车驶离现场,刘超驾驶陈某的车一起逃离。 逃离途中,温宪景将陈某的手机、4000元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物统统翻走。车辆行驶至巨野县与郓城县交界处一乡镇街里,刘超抛弃受害人的车。上车后继续行驶约30分钟,王红星将车停在农田旁,用胶带缠住受害人的嘴、耳朵和手脚,将其拉下车。三人对其一阵拳打脚踢后,解开手铐,驾车逃离。 不敢动弹的陈某于半小时后才挣扎着摘掉胶带,步行几公里后找电话拨打了110。经鉴定,陈某被致轻微伤。
同年12月8日21时许,经事先“踩点”,王红星、温宪景、于贤勇、刘超四人,驾驶租赁的“海马”轿车,来到郓城县一乡镇于某、王某夫妇经营的粮食收购点。王红星、刘超两人身着 “警服”,并分持钢珠枪、橡胶棍。温宪景以卖粮食为由叫开了门,四人一涌而入,并分别给于某、王某夫妇戴上手铐。警觉的王某发现情形不对,遂高喊“抢劫”。其外甥史某正在旁屋睡觉,闻声叫上邻居一起赶来。四人看情形不妙夺门而出,驾车逃离。 盗窃分赃 终归落网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除了冒充警察抢劫外,犯罪分子还实施了盗窃。
2011年10月30日21时许,王红星、温宪景、刘超驾车在新泰市寻找作案目标。在青云街道办事处的一村庄内,随机选了一户人家,王红星将大门撬开后,三人进屋后盗得20500元现金,并将受害人史某家中的保险柜抬到车上离开。行驶至泗水县一水库旁,撬开保险柜,将里面的17万元现金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瓜分后,把保险柜扔进水库。 2012年2月,王红星、温宪景、于贤勇分别被抓获,并于2013年1月18日公审后分别被判刑,刘超逃脱。
2016年1月24日,巨野县公安局在济宁市公安局的协助配合下,在济宁市古槐路一宾馆内,将潜逃四年多的被告人刘超抓获,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且归案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荆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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