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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车改革实施方案发布

2016-05-19 10:29:18  来源: 中国菏泽网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周天宇)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5月13日,《菏泽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就“车改”有关政策问题,记者采访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车改办)有关负责人。

  据市车改办负责人介绍,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本次车改参改机构和人员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市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参加本轮改革。而机构范围包括机关本级、直属单位、派出机构、下属参公单位、垂直管理单位。属于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则与党政机关车改同步进行。

  方案规定,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在行政区域界定方面,改革后市直机关参改人员在牡丹区、定陶区、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县区、乡镇(办事处)在各自县区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跨区域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

  方案要求,所有参改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均按照现任职务核定,随工资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暂不发放。

  在补贴标准方面,全市公务交通补贴划分7个补贴层级:市 (厅)级正职1690元、市(厅)级副职1560元,县处级正职1040元、县处级副职960元,乡科级正职650元、乡科级副职600元,科员办事员和机关工勤编制人员500元。全市执行统一标准。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务核定补贴数额,市、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为均衡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我市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不超过本单位补贴总额的10%作为统筹资金使用。

  在实物保障工作用车的保留范围方面,鼓励市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及县(区)、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党政机关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数量。人员编制301人以上的不超过5辆,201人至300人的不超过4辆,101人至200人的不超过3辆,61人至100人的不超过2辆,21人至60人的不超过1辆,以上车辆由部门单独管理使用。20人以下不单独保留车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立机要通信、应急车辆平台,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县(区)级党政机关可参照执行,而乡镇(街道)则可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1-2辆。

  执法执勤用车和行政执法用车的保留数量。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17个执法部门内,市、县(区)分别按核定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60%、70%保留,17执法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则分别按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的50%、60%保留。鼓励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专用摩托车作为执法执勤交通工具。

  党政机关班车应逐步取消,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保障。过渡期内确需保留班车的,按照班车运行成本,对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适当收取乘车费用。

  在公务出行方面,方案进行了明确规定。

  城区内公务出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或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鼓励公务人员使用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距离较近的鼓励步行。鼓励乘坐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有条件的可利用私家车出行。实行公务出行定制服务的,可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若干家汽车服务公司,实行事先定制服务。而机要文件传递和紧急情况下的公务出行可分别使用保留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用车进行保障。

  城区外公务出行。城区外公务出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按规定报销差旅费。集体公务出行可使用保留的调研接待用车,也可租用汽车租赁企业的中巴或大巴车辆。

  

(责任编辑: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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