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陈力 实习生 邵珂)为明确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我市出台《菏泽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菏泽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指出,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根据《菏泽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中的监督与责任追究条款,对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由上级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