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陈 力)为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我市对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管理方式和权限,以及收退费、资助报销政策出台新规定。新规自本月起执行。
根据要求,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制定收费标准;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前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菏泽市属及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公办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市物价、财政部门按不高于市级三类园标准制定临时标准。 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