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精神,决定实行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
一、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必须是本年度符合国家安置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而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不再由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在分配工作前向安置部门提交申请,如挑选工作单位不满意的,可在挑选单位1月内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三、经市政府批准,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一级士官 (服现役满5年)6万元、二级士官(服现役满8年)8万元、三级士官(服现役满12年)12万元,每多服现役一年增加补助金1万元,每少服现役一年减少补助金1万元。办理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国家规定的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具体实施办法可咨询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市退役士兵安置办公室
2015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范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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