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志国)10月27日上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齐鲁工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徐同文受贿、贪污案。法庭认定被告人徐同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时,对扣押在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355.020964万元和车牌号为鲁AQ091X的“丰田威飒”轿车一部予以没收,由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徐同文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0年中秋节至2014年4月,被告人徐同文利用担任临沂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党委书记,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书记,齐鲁工业大学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学校工程招标、土地使用权转让、物资采购、合作办学、高考招生录取、教师进修、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推荐评选劳动模范等方面为多家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妻秦桂芳(另案处理)、特定关系人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23.491964万元。2009年5月,被告人徐同文利用担任临沂师范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地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研究课题的职务便利,安排时任临沂师范学院科研处副处长、课题组主要成员李波,采取虚列支出评奖材料印刷费、结题印刷费的手段,套取科研经费1.455万元,徐同文非法占为己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同文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同文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同文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且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全部被追缴,可以从轻处罚;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赃款、“丰田威飒”轿车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范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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