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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十一”起施行

2015-09-29 10:21:06  来源: 牡丹晚报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赵德高)昨日,牡丹晚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新修订完善的《菏泽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9月底已正式出台,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办法对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资金筹措与管理、养护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此次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而乡镇政府在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国家、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补助资金、国家燃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款及冠名权、绿化权等其他方式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在养护方面,我市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养护单位,逐步建立管养分开、事企分离、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办法明确规定,县道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由县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由乡镇负责组织,可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则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鼓励小修保养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养护单位,逐步建立管养分开、事企分离、权责明确、监管有力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同时,新《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责任编辑 羊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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