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张红艳)7月13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今夏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做出要求,确保单位正常生产和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标准给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适度减轻劳动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高温天气作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环境安全,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急救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等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因工作发生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停止作业,立即救治;发生重症中暑的,用人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人社部门将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有高温作业场所和户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贯彻落实、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发放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未按规定标准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等行为,要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安监、卫生、工会组织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