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保护具有本地特色堌堆遗址;新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牡丹晚报记者 陈 力
牡丹晚报记者昨日获悉,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酝酿两年之久的《菏泽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于7月14日正式印发。新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严格保护堌堆形聚落遗址
根据《菏泽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地方特色、历史、传统、文化价值的村、镇、街道、民居、家庙祠堂、井桥等建筑,由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做好保护利用工作。堌堆形聚落遗址是古代先民为避水患,择高而居形成的文化遗存,是菏泽最具代表性的古代村落形式,在我国考古学界的堌堆文化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不可再生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堌堆型古聚落遗址已公布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保护。
古遗址、古城址、大型古墓葬的保护范围距文物本体外缘线不低于120米,中小型墓葬不低于60米。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等保护范围外缘线距主体构筑物不低于30米;主体构筑物外有围墙的,保护范围外缘线距围墙不低于9米。石刻碑碣或其他文物的保护范围为主体以外30米。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修建人造景点;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禁止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禁止取土、采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禁止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建设施工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
基本建设工程应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相关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它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严禁乱挖、乱掘。
出土文物属国家所有,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一切经费均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不得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逐步建设文物藏品数字化信息库,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与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交换馆藏文物。
除依法批准设立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涉案、出土等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涉及文物经营的古玩市场、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收藏品市场等,要依法进行动态监管。
执法部门对没收或者追缴的涉案文物的监管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30日内无偿交还失主或者移交给同级文物行政部门。
十种行为将被处罚
对擅自刻划、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古迹,移动、毁坏文物保护标志和界桩的;在建设施工或其它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或隐匿不报,造成文物破坏、哄抢或流失的;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等十种行为,将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