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出台文件,加快职业教育发展;市、县区财政设专项资金 推进校企融合;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建立退出机制
本报讯 (记者 张红艳 ) 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6月22日,市政府下发《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通知》,给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市级职教专项资金 每年不低于500万元 并逐年增加
“十三五”期间教育财政经费增量要向职业教育倾斜。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基本拨款标准。落实两项教育费附加不低于30%用于职业教育政策。落实“市财政每年列支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县区财政不低于100万元,并逐年增加”政策。2015年,市、县区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各县区至少建成1所省级规范化中职
2015年底,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所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学校规模要求占地不少于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实训设备总值不低于1500万元、学历教育在校生不低于3000人、教职工总数不低于214人(其中专任教师不低于150人)。有条件的县区或新建中职学校要按占地不少于20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实训设备总值不少于3000万元、学历教育在校生不低于4000人、教职工总数不低于286人(其中专任教师不低于200人)的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中等职业学校使用教职工编制补充专职人员,按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按编内实有人数核拨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用编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在教职工编制总数的20%以内进行备案。学校在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同意的用编数额内自主聘用专业兼职教师,所聘人员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财政部门依据备案同意的用编数额,按实际聘用专业兼职教师数量及时限,参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平均薪酬水平,核拨经费。
健全专业设置与调控机制 构建校企深度融合
围绕五大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科学调整专业设置,增强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调整适应度,提升职业院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支持特色、优势专业发展,压缩落后、过剩专业,形成面向市场、优胜劣汰的专业设置调整机制。
推进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订单式培养培训。鼓励企业参与课程方案、教学标准的制定,创造条件安排企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任兼职教师,学校专业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建立企业负责人与职业院校负责人定期联谊制度。市、县区政府设立企业职业教育发展基金。允许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对不按规定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企业,由市、县区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职业教育。
发展校办企业和社区教育 支持社会力量办职教
鼓励中职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引企入校,举办校办企业。凡是能够创办企业的专业,都要举办校办企业。为学生提供生产性实习实训场所,提升学校自我发展能力。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多种形式举办职业教育,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依法享受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的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投资职业教育并享有相应权益。
大力发展社区教育,实现职业教育城乡全覆盖。 依托市直职业院校设立社区大学,依托县区职业中专设立社区教育学院,依托乡镇(街道)中心学校(或文化大院、人口学校、党校等教育培训资源)设立社区教育中心,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社区教育工作,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培训网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要积极创建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示范县、省级规范化和示范性社区学院和社区教育中心。
建立退出机制 不合格发“黄牌”
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计划,组织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支教人员工资福利由财政负担。严格民办学校审核审批和年度检查,督促民办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办学,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学校良性发展。建立职业院校退出机制,对不合格学校予以黄牌警示,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院校按规定程序退出办学。市政府督查室每年3月、6月、9月、12月,采取调度情况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要开展职业教育专项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被督导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范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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