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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300元

2015-04-09 09:33:24  来源: 菏泽日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元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张红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每月1300元、每小时13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及停产企业的留守人员适用月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菏政字〔2014〕11号文件同时废止。  
  《通知》要求,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将最低工资标准在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强化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羊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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