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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三部门严把住宅小区电梯安全关

2015-03-07 10:05:10 来源:中国菏泽网

提升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或故障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周天宇)针对当前我市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全市住宅小区在用电梯数量大幅增加,电梯安全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的实际,为切实保障好各住宅小区群众的生命安全,近日,市质监局、城乡建设局、住建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意见》,明确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措施,严把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关。该意见也是我市在省内率先出台的关于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意见对电梯安全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住宅小区单元内的电梯所有权及使用权为该单元相关业主,在电梯运行过程中应做好自行爱护和管理,严禁超载运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电梯安全运行操作指导等宣传工作,并实行电梯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电梯巡查和管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要对电梯管理事宜明确权利和责任。质监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检验的安全监察及电梯维保作业人员的考核,查处违法行为,组织电梯事故调查处理,对电梯维保单位实施许可,对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电梯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相关手续。房管部门负责将住宅小区电梯管理纳入物业管理重要工作内容,督导物业企业做好电梯年检和维保事宜,对经鉴定不能安全运行的电梯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应指导相关业主申请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强化安全措施管理方面,要加强新建小区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监管,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城建部门可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电梯安装必须由取得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承担,安装前要依法履行开工告知手续,安装完毕至投入使用前要依法报检。待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严格执行法定的定期检验制度,各住宅小区电梯要按要求及时向电梯检验机构申报定期验检计划,对未经检验或超期未检的住宅小区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切实加强电梯维护保养,承担电梯维保单位必须是取得电梯维保许可的机构,要切实履行电梯维保合同,按电梯维保规定,认真落实电梯维保的各项要求。委托电梯维保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委托的电梯维保机构履行电梯维保合同的监督,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电梯维保机构维保质量的检查,依法查处维保中的违法行为。为及时处置好电梯故障,承担住宅小区电梯维保的单位负责处置电梯故障。接到电梯发生故障信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科学处置,排除故障,并向报警当事人做出说明,以消除当事人的顾虑。要构建住宅小区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政府组织、质监部门牵头、使用单位为救援主体、消防力量为救援主力、电梯检验机构为技术支撑、维保机构为救援补充的住宅小区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完善住宅小区电梯报警系统。同时要创新住宅小区电梯管理方式,充分发挥住宅小区业主对电梯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引导小区业主依法对小区电梯进行安全监督,强化小区业主委员会对电梯安全的主体责任,大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落实维保合同。电梯维保单位要向小区业主做出公开承诺,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小区业主监督。
     据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科负责人介绍,电梯维保单位每年至少检修一次电梯,电梯发生困人故障时,承担住宅小区电梯维保的单位要在接到报告后的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其中,市区规定时间为30分钟,县区为1小时。

(责任编辑  羊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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