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多部门联合出台文件,规定工资发放要在工地公示、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将受到严惩
记者 赵德高
自3月1日起,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用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将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这些消息可能让农民工非常高兴。记者昨日获悉,由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3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意见》要求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提倡用工单位通过银行卡向建筑业农民工发放工资,鼓励一级建筑企业在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尽快推行。建筑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88号),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杜绝隐性欠薪现象。
据介绍,实行计件工资的,根据建筑施工特点,月工资支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鼓励全额发放;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和麦收、秋收、春节等重要节点前,必须及时结清计件工作量,足额支付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应在作业任务完工后及时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直接用工单位必须按月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记录当月应发、实发数额,经农民工本人、用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报总承包单位备案,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备查。
总承包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立 “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的权利,公布总承包企业及项目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欠薪投诉电话。
总承包企业要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意见》明确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总承包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负总责,直接用工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直接责任,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履行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
“保证金”制度为农民工撑起保护伞
自3月1日起,原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菏建〔2004〕116号)废止,实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在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前均按工程合同总造价1%的基准比例分别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不再存入财政专户,改为在工程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存入缴存单位自行开设的公司专用账户。
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出具无拖欠工程款证明等相关材料方可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
《意见》明确,如果出现已经开工,未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直接用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在施工现场设立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牌”及“农民工维权告知牌”的;未及时处置欠薪事件的;动用保证金后三个月内未补足的情形。此后两年劳务工资保证金动态考核时,施工单位劳务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将提高到2%。
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将受到严惩
对因拖欠行为造成恶劣后果或动用保证金后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建筑企业,暂缓拨付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及调剂补贴,不予受理资质升级、增项和项目评优申请,并视情节采取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措施。
对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不予受理其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对涉嫌恶意欠薪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及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意见》同时规定,对鼓动和组织群体性事件、以讨薪为由牟取不正当利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筑劳务带班人员 (包工头),向建筑行业通报慎用。
另外,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部门,每年中秋节前、春节前分别组织一次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责任编辑:范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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