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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四盏绿灯”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2015-01-16 09:10:53  来源: 中国菏泽网
 

  《关于大力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我市“四盏绿灯”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阎世存)1月14日,记者从市民营办获悉,市工商局为落实日前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积极研究政策法规,“四盏绿灯”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支持企业主体资格先行确认 。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营业执照,企业无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买设备、备厂房、聘员工等,投资者很难从事项目建设。一些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才能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但有些前置审批项目,要经过前期投产、建设、验收后才能取得审批,没有取得主体资格又无法进行项目投产、筹建。尤其是筹建期长达数年的大型生产性企业,没有执照,其筹建困难很大。

  为此,市工商局对于一些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且筹建时间较长,不涉及公共安全、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破坏环境资源的企业法人,有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后,经有关部门初步认定,可先为企业确认企业法人资格,核发一年期的企业法人执照。

  放宽企业办理住所登记。工商总局规定,企业办理住所登记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工商部门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法定用途、使用功能、环境影响、卫生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经营需要等。而现实中很多已建成并实际使用的场所,因无合法的产权证明,往往造成部分已建成园区和建筑无法成为企业住所用房,无法办理工商登记,造成了无照经营的存在。场所限制已成为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小微企业创业初期本小利微,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审查要求的诉求尤其强烈。

  市工商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适当放宽“住改商”登记条件,允许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软件设计、动漫游戏等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污染小、人员流动小的企业使用住宅楼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时难以提交《房产证》,由有关方面开出的使用证明也可有效。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可以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允许独立办公区域作为住所。

  放宽公司投资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法人资格,能否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企业,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明确允许或禁止的规定。

  市工商局依据2013年省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优化市场环境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为鼓励创业,再加大支持企业发展力度,进一步放宽公司股东资格。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村委会、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允许的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作为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企业。明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家庭农场、法律许可的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作为公司投资主体进入市场,最大程度的体现“宽进”。

  放宽个体户免登记范围 。和企业相比,个体工商户从总体来看资金、规模等方面要略逊一筹。如何给个体工商户“减负”,成为工商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多数小商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流动性很强。为此,工商部门放宽个体户“免登记”范围,低保特困家庭和残疾人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可免于办理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 羊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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