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网首页 | 今日齐鲁 | 国内 | 国际 | 社会 | 财经 | 房产 | 汽车 | 娱乐 | 健康 | 专题 | 图片 | 论坛 | 县区 | 菏泽日报 | 牡丹晚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将首次实行申报制

2015-01-12 09:01:52  来源: 中国菏泽网
 

   允许同一地址登记多家企业、住宅将可登记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周天宇)为方便市场主体设立,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要求,从2月开始,我市首次要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制,允许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企业,同时放宽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的要求,准许用住宅进行登记。
    根据通知规定,市场主体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享有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并签署申报承诺书。登记时应当提交合法证明,这些情况主要包括: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区或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须包含场所具体地址和权属主体。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
   同时,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区内的,市场主体可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但农业种植基地、畜牧业养殖基地、生产车间和仓库可不办理登记或备案。办理备案登记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可加注经营场所地址。企业进入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集中办公场所的,允许同一地址登记多家企业。放宽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而市场主体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但不得损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责任编辑 羊莹春)

更多新闻,请看中国菏泽网

更多评论,欢迎到菏泽论坛参加讨论

 

 

 

 

  凡未与本网签订书面协议的网站,不得转载本网及菏泽日报、牡丹晚报所属各媒体电子及平面的稿件与图片,特此郑重声明。
  部分网站的侵权行为,如擅自转载、更改消息来源以及抄袭等,本网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版权声明 | 网上订报 | 网上投稿 | 不良信息举报 | 招聘版主
中共菏泽市委外宣办 菏泽市政府新闻办主管 菏泽日报社主办
Copyright© 2004-2015 heze.cn All rights reserved.中国菏泽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