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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出台新规,对擅自改变房屋性质者严格限制

2015-01-09 10:41:32  来源: 中国菏泽网
 

  记者  淑娅

  为方便市场主体设立,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 《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规),新规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

  1月8日,牡丹晚报记者走访菏泽城区多个住宅小区发现,多数小区都有将住宅房屋改为商铺的现象。

  新规的出台将对住宅区内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的商户进行管理,经营在住宅区内的商铺将实行申报登记。

      小区车库储藏室成“百变空间”

  1月8日上午,牡丹晚报记者走访菏泽城区多个小区发现,多数小区存在车库和储藏室改成商铺的情况。

  “我之前在市和平路一小区内租赁了一间车库做商铺,因为这个小区内有幼儿园,人流量大。我的店铺每天只在下午4点到晚上8点开门营业,生意还不错。因为我有正式工作,后来实在是兼顾不来,就转让了,挺可惜的!”市民刘女士告诉牡丹晚报记者。

  随后,牡丹晚报记者在该小区走访发现,小区内不少车库、储藏室和住房改成了理发店、服装店、美容院、律师事务所等,可谓是一应俱全。

  在该小区经营一家服装店的王女士介绍,该小区车库一年租金为5000元,针对的消费人群是年轻妈妈。“虽然车库租金便宜,但我们面对的客户群体也不一样,服装价格较低,所以赚钱也少。”王女士对记者说。

      住宅房改成美体店、瑜伽馆

  除住宅区内的车库和储藏室成为经营者们的首选外,目前,住宅房也成为了他们的目标。

  牡丹晚报记者走访菏泽城区几个住宅小区发现,将住宅房改成商铺的还真不少。

  1月8日下午,记者在市和平路一小区内看到,一栋三层复式楼就被装修成美容美体店。一进入这家店,舒缓的音乐就飘入耳朵,让人感到放松,虽然是在住宅里经营,但装修与沿街店铺无异。

  “这家美容美体店是在2014年10月份开业的,我们所有的手续都齐全。”该美容美体店负责人张女士介绍,她住在该小区内,将店铺开在小区内就是看中了小区的安静。“我希望顾客有宾至如归的感觉,来我们这里美容就像回到家一样。”张女士说,该店主要针对该小区居民,目前生意还不错。她也坦言,相对于沿街门市的租金,这200余平方米的复式楼的租金还是比较便宜的。

  除此之外,在市丹阳路一个小区住宅楼里,市民刘女士开了一间瑜伽馆,也是看中租金便宜和小区安静的环境。当牡丹晚报记者与刘女士谈到在小区内怎么让人知道有瑜伽馆时,刘女士说,她依靠的是人脉和网络宣传。

      市民:有人“赞同”,有人“反对”

  牡丹晚报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对 “住改商”的看法,受访者说法不一。

  “我家楼下就开了一间生活小超市,我平时连小区大门都不用出,下楼就可以买到生活用品,有时没带零钱可以先拿走用,等有了零钱再送过去,很是方便。”家住市西安路一小区的吴先生笑着对牡丹晚报记者说。

  与吴先生持不同意见的邵女士表示,把车库改作商业用途,会造成停车位紧张等情况,特别是在没有地下停车场的老小区。“住改商”无疑是占用了公共资源,对其他业主不公平。

  物业公司:不打搅业主生活就可以

  市民对“住改商”说法不一,那么小区物业公司呢?牡丹晚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市西安路一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他解释说,物业公司属于服务业,主要负责小区园林绿化管理、卫生清洁及日常安全防范工作等服务项目。“只要不打扰到业主的正常生活,业主们不对其进行投诉,我们无权对他们进行管理。”该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管理:

  新规将放宽“住改商”登记限制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奇光介绍,2月1日正式实施 《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新规将放宽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限制。

  “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市场主体,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刘奇光对记者说。

  “住改商”登记需提交合法证明

  刘奇光介绍,“住改商”登记需提交合法证明,其中属于自己房产的,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如购买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社区或村(居)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和权属主体;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

  “住改商”应征得业主同意

  “住改商”经营户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营户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从事易燃易爆、餐饮、娱乐、物流、生产加工等损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对于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国土资源、卫计、公安等部门依法监管。

  另外,企业进入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等集中办公场所的,允许同一地址登记多家企业。

  

  (责任编辑:范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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