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常慕城)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菏泽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根据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于有奖举报:(一)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火电、小炼油、小水泥、小煤矿、小钢铁、小玻璃、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电镀、小漂染、小农药、土炼焦、土炼硫、土法选金、土法炼油、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汞、土法炼砷、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等小型企业或被取缔后仍擅自恢复生产的。(二) 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四) 未采取措施擅自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致使周围居民区受到大气污染的。(五)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六)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处置的。(七)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八)使用高压设备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的。 (九)城区内企业或个人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噪音污染、油烟污染或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较大影响的。(十)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环境违法企业或个人的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尽量提供影像资料,并表明是否有奖举报。有奖举报为实名举报,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只登记联名举报中的第一人。环保、城管部门根据举报应及时到被举报现场进行核查,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或无法联系的,按无效举报处理。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处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现场查处的,应当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案件调查处理终结后, 举报受理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举报人的举报是否属实。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经举报受理部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最低200元、最高20000元奖励。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举报受理部门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一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向举报受理部门进行举报。市环保局举报电话: 12369,13953005050。举报邮箱:hzhbyjjb@163.com 。市城管局举报电话:12319,5624108。举报邮箱:hzscsglj@163.com。
(责任编辑 羊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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