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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户籍制度改革初见成效

2014-11-24 08:47:59  来源: 中国菏泽网
 

  本报讯(通讯员 剑良)党的十八大及三中全会做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以来,市委、市政府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也是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改变城乡二元格局、使发展成果更好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群众的重要举措,立足菏泽发展阶段和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于今年6月25日起正式发布印发实施。今年以来,全市城镇共接纳农村转移人口25269人, 比去年全年增长17.1%,户籍制度改革成效初步显现。

  市委、市政府对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市委副书记、市长孙爱军立即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了市政府12方面34项重大调研课题,并亲自担任户籍制度改革调研课题组组长。调研期间,孙爱军多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先后三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政府办公室作为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公安、教育、农业、人社、农业等相关部门,认真组织调研,吸纳各方意见,精心谋划方案,研究具体措施,户籍制度改革调研论证工作顺利推进。

  根据国家户籍改革精神和菏泽实际,我市作为加快发展中的中小城市,应当尽可能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吸引更多的农业转移人口到城镇落户,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我市出台的户籍改革意见中,把两个“合法稳定”即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作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两者具备其一即可在城镇落户。区别市区、县域、建制镇三个层次,提出了“市区突破”、“县域放开”和“镇区聚集”三个重点。“市区突破”是指:在菏泽市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符合一定条件的,均可以在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县域放开”是指: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凡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或其它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镇区聚集”是指:鼓励引导农村居民向中心镇集中,使农村人口就地就近转化为城镇人口,促进小城镇协调发展。同时,针对购房定居、进城务工、毕业分配、投资兴业、投亲养老等各类有意愿进城的人群,分门别类做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均可进城落户,降低了进城落户门槛,营造了人口自由迁移、有序流动的良好制度环境。

  我市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农民群众十分关心,进城之后在农村享有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三权”问题是否保留、计生政策能否延续等核心和焦点问题。对此,改革意见明确规定: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受法律保护。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落户城镇后,可自愿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未退出农村承包地的,与土地相关的各项惠农政策予以保留;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农村的林地使用权予以保留。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在落户之日起5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同时,改革意见对新落户人口的就业、就学、就医、社保、计生服务等需求充分考虑,努力为进城农民提供均等化的社会公共服务,使他们享受到和市民一样的待遇,能够在城市体面地生活。上述举措,切实维护了进城农民的既得权益,有利于解决“半市民化”、促进存量人口真正融入城市,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和拥护。

  在充分调研、精心设计的基础上,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方案,自今年6月25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山东省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最早的市,成为全省的一大亮点,也是一项重大制度突破,成为了全省户籍改革的样本。今年7月2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实施;11月17日,国务院、省政府召开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落实各项改革措施提出明确要求。我市出台的上述政策,与之后国务院出台改革意见和山东省政府研究通过的户籍改革意见精神完全一致,没有任何抵触,并且着眼未来、适度超前,下准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先手棋”。

  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出台以来,由于领导重视、调研充分、组织周密、宣传得力、落实到位,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伴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各项配套措施的逐步到位,户籍制度改革在全市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大局中的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必将进一步凸显。

 

(责任编辑:范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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