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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致新生儿患脑病

2014-10-28 09:11:34 来源:中国菏泽网

 

  中国菏泽网消息(牡丹晚报记者 志国 通讯员 王 群)梁某在曹县某卫生院产下一名男婴李某后,发现李某出现了异常。后经诊断,李某确诊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梁某将该卫生院起诉至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日前判决卫生院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7891.53元。

  据了解,2011年10月15日16时,梁某因41周妊娠入住曹县某卫生院,次日8时15分产下男婴李某。经诊断,李某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梁某认为是卫生院在其生产过程中操作不当才导致孩子患病,后与医院协商未果。梁某于2012年10月18日将该卫生院起诉至曹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3795元。

  案件审理期间,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李某缺血氧性脑病诊断成立,其后续确切治疗费用目前无法确定;曹县某卫生院在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医方过错行为与李某缺血缺氧性脑病存在因果关系,医疗因素参与度拟为75%。

  根据鉴定结果,曹县人民法院判决卫生院支付李某各项损失9742.56元。后李某于2013年8月14日至8月15日到北京博爱医院检查诊疗,支付检查费50元;于2013年11月25日至28日及2014年3月16日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检查诊疗,共计支付检查诊疗费12359.6元。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检查诊疗期间,李某近亲属又分别于2013年11月28日和2014年3月16日两次从北京市同安科技开发公司购买价格为5596元的相关治疗用品。李某于2014年3月25日再次上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该卫生院赔偿各项损失19504.17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曹县某卫生院出生时,因曹县某卫生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致李某缺血缺氧性脑病,曹县某卫生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曹县某卫生院赔偿原告李某诊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7891.53元。

 

(责任编辑:范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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