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阎世存)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今年继续提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76元、266元、256元、246元;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8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这次提高工伤职工保险待遇的调整范围是,2013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这次提高工伤职工保险待遇时间是自2014年1月1日起。
(责任编辑:范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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