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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深化改革

2014-06-21 12:46:25  来源: 中国菏泽网
 

  我市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深化改革

  “串联”式审批走人 “并联”式审批登场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 者 刘 洋) 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当事人要在一个部门完成审批后,再把有关手续递交到下一个部门进行审批。盖一个章,走一遍程序,然后再到下一个部门重复同样的工作。既影响效率,又增加成本。以后,在我市这种“串联”式审批将被“并联”式审批所代替。与此同时,所有部门完成全部审批所需最长时间也被划定上限。

  日前,记者从市政府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我市出台《菏泽市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

  联合办理工作分为六个流程:

  一门登记。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申请联合办理的事项进行统一登记,对符合联合办理条件的事项,录入审批系统,视有关情况,确定联合办理的牵头主体和流程。

  集中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或主办窗口组织召开审前集中告知会议,由各相关窗口共同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收费事项等。

  共同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或主办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件的事项,通过审批系统向相关窗口发送联办通知,实行共同受理,并会同相关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同步审批。各相关窗口受理后,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主办窗口的协调下,进行同步审批。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或主办窗口负责召集,联办窗口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列席会议。

  联合收费。对联合审批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分阶段实行联合收缴。

  限时办结。各联办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和主办窗口反馈审批结果。

  《办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联合办理程序及审批时限:

  在立项审批阶段,市发改委窗口为主办窗口,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总审批时限为14个工作日。市工商局1日内出具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市规划局3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市国土局7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环保局10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市地震局2日内完成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等;市国安局5日内完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市文物局5日内出具基本建设文物调查意见;市发改委3日内完成权限内立项审批(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类)或转报。

  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市国土局窗口为本阶段主办窗口,各相关窗口的总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市规划局3日内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市国土局7日内完成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审批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市规划局窗口为主办窗口,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总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人防办5日内完成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审批;市消防支队7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市发改委7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市气象局5日内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市安监局1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及职业病危害审查;市规划局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施工许可阶段,供水、供电、供暖、燃气、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部门10日内同步完成现场查勘、配套工程设计;市人防办5日内办结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市建设局5日内办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督促建设、规划、消防、房管、城管、质监、安监、环保、人防、气象、地震、邮政等相关窗口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各参与验收的窗口在验收结束后5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办法》还对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及审批时限作出相应规定:

  市工商局窗口为企业设立登记的主办窗口,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总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市工商局3日内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3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审批;市国税局、地税局2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市商务局窗口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主办窗口,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总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市商务局2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相关事项审批;1日内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市工商局1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3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即时办理组织代码证预赋码的发放,3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批;市国税局、地税局2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市外汇管理局即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我市将建立群众评议制度、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强化对联合审批工作的效能监察,在联合审批工作中,对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或不接受牵头部门和主办窗口协调的,推诿扯皮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时限办理联办事项的,一经发现,将由市监察局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为确保审批质量,《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审批办理时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以及各行政机关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间等。

  (责任编辑: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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