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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涉企检查再下“紧箍咒”

2014-06-12 09:23:49  来源: 中国菏泽网
 

  我市规范涉企检查再下“紧箍咒”

  执法部门入企检查前应到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周天宇)为规范我市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市的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日前,市政府办公室下发《菏泽市规范涉企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凡政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到全市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服务业内进行检查,检查前须到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企业可以拒绝检查。

  暂行规定要求,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市、县区两级同一执法系统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需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等情形外,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确需入企检查的,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拟定年度入企检查计划,上报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上级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除外。执法部门入企检查前应到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确需入企检查的,可先向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口头申请,并在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菏泽市涉企检查备案表》。严格控制入企检查次数,同一执法主体对同一管理对象的常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执法部门对同一管理对象的多项检查以及不同执法主体对同一管理对象的多项检查应当集中进行,原则上应安排在季度末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执法部门对检查对象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企业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经过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应依法实施处罚。对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安全隐患的恶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惩。

  凡出现未在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和改变检查内容,接受被检查对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消费,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借检查之机在企业报销单位或个人费用,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赞助、捐赠、资助或订阅报刊、杂志的,强行要求被检查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违反规定擅自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检查对象财物的,利用执法检查,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被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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