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部门不得擅自进企业检查
仅4种情形除外;检查中9种行为将被追责;新规自7月起执行
中国菏泽网消息 ( 记者 陈 力) 牡丹晚报记者昨日获悉,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菏泽市规范涉企检查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除四种情形外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新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根据规定,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市、县区两级同一执法系统不得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检查事项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四种情形外,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这四种情形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与生态安全的检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需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
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如有未在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的;擅自扩大检查范围和改变检查内容的;接受被检查对象的宴请或营业性娱乐消费的;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的;借检查之机,在企业报销单位或个人费用的;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赞助、捐赠、资助或订阅报刊、杂志的;强行要求被检查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违反规定擅自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检查对象财物的;利用执法检查,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确需入企检查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拟定年度入企检查计划,上报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因突发事件或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处理投诉等紧急情况确需入企检查的,可先向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口头申请,并在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补填《菏泽市涉企检查备案表》。执法部门对检查对象的一般性违法行为,企业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经过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后,仍未改正的,再依法实施处罚。
(责任编辑: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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