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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单独两孩”政策全面实施

2014-06-09 17:31:20  来源: 中国菏泽网
 

  

   

我市人口计生新闻通报会举行

“单独两孩”政策全面实施

图为会议现场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羊莹春)6月9日下午,我市人口计生新闻通报会举行,会议就“单独两孩”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即日起,我市各县区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可到所在社区、村镇计生部门申请生育二胎。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这标志着备受全省人民关注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已经在我省落地。

  《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明确相关机构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单独二孩”政策实施详细解读如下:

  (一)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

  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三)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的证明:(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四)关于单独夫妇在省人大《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怀孕或生育情况的处理。

  以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13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五)关于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问题。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申请批准再生育当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六)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之后生育登记的办理。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责任编辑 羊莹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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