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气质”恶化要交“生态罚款”
菏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出台,标准为2万元/微克/立方米污染物
中国菏泽网消息 ( 记者 陈 力) 5月29日,牡丹晚报记者从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获悉,《菏泽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正式出台,从6月份起市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公布补偿金额度,按年度统一结算。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我市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考核数据采用省、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应通过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市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市对各县区补偿金额度,每季度公布一次,按年度统一结算。县区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库,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区。
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区按照省考核我市的办法进行,省考核我市的结果即为市考核各区的结果,按照省考核数据分别计算各区考核得分,根据考核得分结果实施奖励或处罚。
县补偿金额度=县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万元/微克/立方米。各县区制定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备案,并接受市财政局、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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