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日聚会起纠纷 15岁少年刺伤小伙伴
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李鹏 王璐)尚在上学的张某过15岁生日时,与“发小”黄某发生争执,张某一怒之下用水果刀将黄某刺伤。由于张某系未成年人,事后又有自首、积极赔偿等行为,在检察机关的调解下,取得了黄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对张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
据牡丹区检察院派驻高庄检察室工作人员介绍,今年3月份,张某和“发小”黄某一起庆祝自己的15岁生日,聚会上两人都喝了酒。后来,黄某把玩张某的眼镜惹怒了张某,张某顺手抄起桌上的水果刀将黄某刺伤。看到黄某受伤,张某被吓得清醒过来,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将黄某送往医院救治。之后,张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同时,其家人对受伤的黄某积极进行民事赔偿。
后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情为重伤。公安机关将事情调查清楚后,将张某移送检察机关。由于张某为未成年人,而且还在上学,如果将其起诉到法院,张某将被判刑,他不但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而且会在其心理上留下阴影,还可能会给其家庭、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公诉部门联合张某所在辖区的高庄检察室对张某家庭、社区、学校走访调查后,发现张某平时没有不良行为,在校表现良好,与同学相处比较融洽,案发时系一时冲动,主观恶意较小,事后又有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自首、积极赔偿等悔过行为,公诉部门遂决定进行调解,争取受害方谅解。
随后,公诉部门与高庄检察室召开由被害人黄某及其监护人、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公安机关、所在学校、社区代表及人民监督员参与的听证会。听证会上,张某当场提交悔过书,其家人也签署保证书,保证加强管教,黄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表示谅解。
最终,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张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考验期六个月。考察期间,高庄检察室将结合公安、社区、学校定期对张某进行监督和评估。张某也承诺在考验期内服从监督考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定期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责任编辑: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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