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问责暂行办法规定
空气质量连3次当“老末”须问责
中国菏泽网消息(记者 常慕城)日前,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出台了《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措施不得力者,必须进行问责。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县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和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未完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下达的目标任务的;(二)对辖区内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不按规定责令其停产、关闭或者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项目恢复生产经营而又出现严重污染的;(三)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辖区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或者发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四)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上级督办的大气污染与破坏等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等后果的;(五)对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自动采集的空气环境质量数据,连续3次排名最后一名的;(六)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主管部门、配合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未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准入政策,未按规定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二)大气质量改善情况未达到实施方案阶段目标要求的;(三)对县区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不力或不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隐瞒不报或者与被检查单位串通,妨碍上级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四)对群众举报或者上级督办的大气污染问题不依法及时予以查处或以罚代管的;(五)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生态破坏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弄虚作假,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推诿、拖延采取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六)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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