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人民法院首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时苏建)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通过限制出境措施,和解执行一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这也是牡丹区人民法院首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成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
据了解,2011年3月19日,沙某某经沙某和刘某某担保,从某信用社借款30万元,借款利息月利率10.605‰,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3月17日。借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收,因沙某某拒不偿还借款本息,某信用社向牡丹区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沙某某偿还某信用社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沙某和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随后,沙某某等三人却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向牡丹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沙某某,也未查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沙某某可能在俄罗斯做生意,经常出境,行踪不定,但不能提供确切信息。为此,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加大对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力度,最终查找到刘某某名下有一辆价值20万的商务车,便依法进行了查封,督促刘某某三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刘某某慑于法律的强制力,改变了逃避执行的态度,但其作为债务的担保人,又不甘心让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财产,于是,刘某某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沟通,提供了被执行人沙某某的出境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沙某某出境。法院核实后,及时与上级法院和出入境管理机关沟通,依法对被执行人沙某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在被限制出境后,被执行人沙某某不能如期出国务工,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于是在近日主动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对剩余债务作出偿还计划并提供财产担保,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随后牡丹区人民法院及时解除了对其限制出境的措施,使其能及时出国务工,提高其经济收入,保证其还款计划的顺利履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李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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