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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2012-09-05 07:56:12   来源: 中国菏泽网   字体大小

    3家企业通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常慕城)9月4日,我市召开《菏泽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实施后的首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会,与会专家对菏泽沃谷置业有限公司锦绣豪庭项目、菏泽富年置业有限公司齐鲁汽配城项目、菏泽聚隆能源有限公司10万吨甲醇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认真审查、评议,经过修改、完善,通过了评审意见。


    根据《菏泽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市水保办负责人介绍说,《菏泽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全省地级市中第一个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配套法规,也是菏泽市水土保持机构成立以来首次出台的水土保持地方性法规。该办法还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违反办法规定,开办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责任编辑:恒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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