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违反《合同法》,属霸王条款
中国菏泽网消息
携带消费卡消费,省得付现金麻烦,但往往会遇到不良商家的忽悠,让你的消费卡作废。8月25日,家住东明县的李先生来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诉说他遇到的千元消费卡过期被强制作废的窝火事。后通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才挽回了他的经济损失。
李先生说,今年春节前,做饭店生意的李先生在某知名品牌服装店举办的优惠办理消费卡活动中,以每张450元的价格购买了15张面值为500元的消费卡,作为年终奖励送给员工。当时没有送完,还有2张放在家里。8月25日,上大学的儿子即将开学,李先生来到该服装店为孩子选购了一件休闲库和一件衬衣,用消费卡支付时,却被售货员告知他的消费卡有效截止日期是2011年6月30日,已过最后期限,作废了。李先生觉得不合理,找到该服装店的负责人,李先生提出,既然不能购物,应该把卡内的钱退还,遭到该负责人的拒绝。李先生无法接受,与商家“理论”未果,一怒之下到东明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来到该服装店现场调解。该服装店老板刘某表示,李先生购买卡时,有效期已清楚地写在消费卡上,双方已形成约定,是李先生没有及时消费,相当于违约。消协认为,商家为发行的消费卡设定使用期限,这是商家强迫消费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消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同时,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卡内现金没有消费,消费卡过期作废,卡内现金被商家没收,这是商家没有提供商品或服务就获益,属于不当得利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因此,消费卡的限期消费合同并不生效。给消费卡设定使用期限是商家单方面约定,是“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在消协工作人员的教育下,该服装店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诺以后不会再出现类似情况并为李先生办理了消费卡延期手续。
通讯员 朱殿立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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