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电不提价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昨日从我市供电部门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我市将执行新的电价。
据悉,我市销售电价自2011年6月1日起平均提高2.29分/千瓦时,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提高3.07分/千瓦时。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本次电价调整金额全部用于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利于缓解因煤炭价格上涨造成的发电企业经营困难的局面,对理顺当前煤、电价格关系,缓解煤电价格矛盾,保证全省电力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培军)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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