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不合格继续培训的,减半收费;学员中途退学的,按规定退费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昨日从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相关培训机构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将被停止考试业务。
新的收费标准是(每人/期):大型客车A1为2400元;牵引车A2为2560元;城市公交车A3为3200元;中型客车B1为2160元;大型货车B2为2640元;小型汽车C1为2080元;小型自动挡汽车C2为2080元;低速载货汽车C3为800元;三轮汽车C4为560元。
以上收费标准含结业证书及培训记录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证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培训质量,不得擅自减少培训学时,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培训教材。培训教材按定价另行收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考试不合格、学员要求继续参加相应培训的,培训费应按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学员中途退学的,应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
对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按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拒不改正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试业务。
(亚伟)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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