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维权
承诺过后补开 后称过期不候
一消费者购物遭遇拒开发票
税务部门:拒开发票涉嫌违法,消费者可举报
中国菏泽网消息 日前,市民孟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他前往菏泽某供气公司客服中心补开发票时遭拒,工作人员称开发票日期已过。
2月26日,孟先生向记者出示了菏泽某公司客服中心开具的“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开具日期为“2009年10月10日”,金额为“200元”,上面盖有“菏泽某公司发票专用章”。
孟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0月10日,他到该公司客服中心购买了200元的天然气,当时工作人员称“没有发票”,先给他开了收据,并称“可凭收据补开发票”。今年2月26日,他到客服中心补开发票时,一秦姓工作人员以“只能补开当月发票”为由拒绝了他。“开收据时,他们并没有说补开发票需当月办理,现在拒绝开发票,纯粹就是在偷逃税款。”孟先生气愤地说。
2月26日11时许,记者在该公司客服中心见到了这位秦姓工作人员。她说:“我们公司规定,收据更换发票,需要当月办理。现在已过了发票开具日期,所以无法再为孟先生补开。”
随后,记者就孟先生的遭遇咨询了市国税局征管科,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有关规定,商家必须在当日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决不能以任何借口拒开。“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遇到拒开发票的情况,可拨打12366进行举报,我们将根据举报进行调查,一旦发现逃税行为将依法做出严肃处理。”
(孟 冰 张 啸)
(责任编辑: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