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 曹县砖庙镇的阎某某见堂弟和别人吵架前去劝解,不料却和堂弟弟发生争吵,次日再次争吵时将堂弟刺死。近日,阎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3日,阎某某看到堂弟因琐事与别人吵架,就去劝解,没想到在劝架过程中他与堂弟也争吵起来。次日15时许,他的堂弟酒后来到他家门口,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阎某某用单刃尖刀朝其堂弟胸腹背等部位连刺数刀,致其左颈总动脉、心脏、肺脏及肝脏破裂,严重失血性休克死亡。公安部门出具的鉴定书证实,死者胸、腹、背共有创口11处。
法院审理认为,阎某某因琐事持尖刀捅刺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被害人酒后到阎某某家门前吵闹从而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法院最后判处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7万多元。
(奎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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