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李玮 时苏建 通讯员 袁鹏里)近日,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一审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因朋友要求吸食及出售等原因,于2009年2月至4月间,分别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济南某娱乐城等处购买了冰毒,其中张某某共计出售给陈某某冰毒2克,陈某某共计出售给他人冰毒0.735克。2009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应被告人陈某某要求,伙同被告人韩某某从济宁购买冰毒2克到菏泽欲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在交易过程中,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韩某某明知张某某贩卖毒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因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张某某、韩某某在2009年4月22日贩卖毒品中犯罪中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共贩卖毒品3.333克,其中1.333克系未遂;被告人韩某某共贩卖毒品1.333克,且系未遂,被告人陈某某共贩卖毒品0.735克,且系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归案后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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