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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菏泽网消息 (通讯员 刘振良)日前,鄄城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将鄄城县引马乡申某村三名村干部判处有期徒刑。
鄄城县人民检察院查明,在保管德商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期间,三犯罪嫌疑人申某某、申某某、申某某作为鄄城县引马乡申某村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将征地补偿款100万元挪用给他人用于个人股票经营活动。近日,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认为,三被告人利用担任村干部职务便利,挪用征地补偿款10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对三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的有罪判决。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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