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消息 日前,东明县一家月饼加工作坊因在产品上擅自标注“绿色食品”字样,受到工商部门处罚。
今年9月以来,东明县一家月饼加工作坊在未获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印制了2000个标有“绿色食品”字样的包装盒,并作为自己生产的月饼产品的外包装使用,至案发时已售出产品500余盒。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东明县工商局遂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包装盒并处罚款的处罚。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特定的质量标志,它的作用是专门证明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无污染、无公害、安全营养的食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如需要在其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应当依照《商标法》和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绿色食品”的包装上都印有“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食品标志”字样和批准号,贴有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印制的防伪标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必须重新申报认证方可继续使用。
(田 丰 朱殿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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