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救灾救助管理办法 ——中国菏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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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救灾救助管理办法

2009-09-30 08:13:44 来源:菏泽日报

  优先救助困难最紧迫的人

  符合条件可申请临时生活救助、临时医疗救助

  侵占、挪用救灾救助资金责任人将严肃处理

  

  中国菏泽网消息 (记者 常慕城)为加强对红十字会救灾救助金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救助金的社会救助效用,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菏泽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救灾救助的条件、标准、申请和审批程序以及救灾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

  

  《办法》主要指市、县(区)在全面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因突发性事件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重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红十字会为其提供的应急性救助。救灾救助工作应根据红十字会自身力量和困难者需求的轻重缓急而实施,力求适时适度,优先救助困难最紧迫的人。

  

  《办法》规定,因不可抗拒的突发性灾害、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给予临时生活救助;或因特重大疾病,经医保核报后,支付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给予临时医疗救助。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按其困难程度,以家庭为单位由本县区红十字会给予适当生活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内只享受一次临时生活救助,其救助标准为200-2000元。对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可提高50%标准实施救助。对困难较大的家庭,在县红十字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市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二次救助,对于特困家庭,可适当增加救助额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对因患有特重大疾病经医保核报后,仍难以维持基本医疗救治的,提供临时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申请救灾救助的户主(当事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家庭成员,需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等材料,填写《菏泽市救灾救助申请表》。村(居)委会在接到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红十字会审核。县级红十字会在接到审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标准先实施救助。在县级红十字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需市级红十字会补助的资金,由县(区)红十字会将救助申请材料报请市红十字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红十字会给予救助。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人须向所在地红十字会提供以下材料:《菏泽市特重大疾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表》、申请人户籍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病历资料和医疗费用收据;县级红十字会进行救助后,尚需市红十字会救助的,申请人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应出具县(区)红十字会出具的救助证明材料。

  

  《办法》要求,救灾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接受红十字会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救灾救助工作的走访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救灾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回冒领金额,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困难应急救助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各级红十字会要结合当地实际设立救助资金管理、监督组织,按照有关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加强对救灾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对侵占、挪用救灾救助资金的机构和部门,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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