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媒体参加观摩和旁听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中国菏泽网消息
因涉及知识产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备受菏泽、济宁乃至全省人民关注的“鲁锦商标侵权案”,9月7日上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驻济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市媒体参加了观摩和旁听。经过激烈辩论,因双方最终表示接受调解,法庭宣布择日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法宣判。
据了解,2007年4月,济宁市嘉祥县的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12月22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鄄城鲁锦公司败诉,要求30日内更改企业名称,变更的名称中不能出现鲁锦字样,并赔偿嘉祥鲁锦公司25万元。对于法院的判决,鄄城县鲁锦公司认为非常不公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庭经过调查,认为该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鄄城县鲁锦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鲁锦”字样标识,是否侵犯山东鲁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再就是鄄城县鲁锦公司应否变更其企业名称,并去掉其企业名称中的“鲁锦”两字。解决上述两个焦点问题的关键是认定:“鲁锦”是否是一种民间纯棉手工提花纺织品的通用名称。
对此,鄄城县鲁锦公司认为,“鲁锦”在对方将其注册为商标前,就已变成通用名称,是社会财富,历史文化遗产,他们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鄄城鲁锦公司负责人路维民说:“鲁锦属于通用名称,是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即使注册了也不能禁止别人使用。”
山东鲁锦公司则强调,“鲁锦”一词由他们创造,而且他们已经取得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山东鲁锦公司负责人说:“把‘鲁’ 和‘锦’组成一个词,我们是第一个。”
“如果我们违法,工商局怎么会批?现在我们不但在中国,还在海外注册了‘鲁锦’商标。”
另据了解,在这起纠纷中,山东鲁锦公司虽然只起诉了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公司,但菏泽和济宁还有大小50多家鲁锦生产企业,如果山东鲁锦公司胜诉,这些公司必然受到牵连。
(韩奎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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