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此案结果将影响众多鲁锦生产企业
中国菏泽网消息
备受关注的“鲁锦商标侵权案”28日上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经过法庭辩论,双方均表示接受调解。法庭宣布择日调解,调解不成将依法宣判。
据了解,2007年4月,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嘉祥鲁锦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鄄城鲁锦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12月22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鄄城鲁锦公司败诉,要求其30日内更改企业名称,变更的名称中不能出现鲁锦字样,并赔偿嘉祥鲁锦公司25万元。鄄城鲁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28日的庭审中,鄄城鲁锦公司提出,在对方注册“鲁锦”商标前,“鲁锦”已变成通用名称,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注册为商标,即使注册了也不能禁止别人使用。
嘉祥鲁锦公司则认为,“鲁锦”一词由他们创造,而且他们已经取得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其他公司使用“鲁锦”字样标识,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另据了解,在这起纠纷中,嘉祥鲁锦公司虽然只起诉了鄄城一家鲁锦公司,但菏泽、济宁两地有50多家鲁锦生产企业,此案结果必然会对这些公司造成影响。
(韩奎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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