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可申请缴存对象范围放宽
中国菏泽网消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合法权益,近日市政府确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今后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根据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等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等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的5%,有条件的单位缴存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2%,高于12%部分必须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一年内可凭相关资料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款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数额。另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个人,可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市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