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1600000热线消息 “我的电动车刚买了一个月,晚上骑着到公司加班时被偷走了,但公司却拒绝赔偿……”前天,市民李女士拨打本报热线讲述了她的烦心事。
据李女士介绍,12月5日晚6点,她将电动车停在公司一楼大厅内就匆忙上二楼到办公室内加班。晚8点多下班后,她发现自己的电动车不见了,四处寻找也没找到。“我担心放在楼外不安全,看到一楼大厅内已停着两辆车,就将自己的车也推进了大厅,并上了两把锁,没想到还是被偷了。”回家后,李女士的家人告诉她,个人的财物若是在单位被盗,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天,李女士向公司提出了赔偿要求。但公司经理说,公司还没有和她签署劳务合同,因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李女士说,经理的这种说法让她不能接受。
就李女士遇到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团律师姚树密。姚树密解释,由于该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李女士的交通工具丢失,要承担部分责任,协助李女士寻找电动车,但没有直接赔偿责任。姚树密还介绍,李女士已在该公司上班,已形成劳务关系,即便未签署劳务合同,公司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刘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