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菏泽网1600000热线消息 本报12月4日刊登的《“无人售票车怎么不找零”》一文,引起关注
一些读者拨打本报热线谈了自己的看法,相关人士也表达了不同见解。
市消协秘书长牛建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公交公司已在无人公交车上向乘客明示‘自备零钱,投错不找’,那么不找零便没有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明示,则是属于欺诈行为。现在,既然公交公司已在公交车上做出明示,那么就不属于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
本报法律师服务团律师郭庆华则认为,从乘客登上公交车时起,双方就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购买车票,公交车有义务按公交运行路线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8路公交车每人次票价为2元,如果乘客愿意多投钱,投10元、100元也是乘客的意愿;如果乘客没有多投钱的意愿,尽管公交公司已明示“自备零钱,投错不找”,但其也有义务为乘客提供找零的方便。如果公交公司拒绝提供这种方便,正如物价部门所说,就是在变相提高车票价格。因此,如果不考虑乘客的意愿,公交公司坚持自己“自备零钱,投错不找”的规定,就有些欠妥。 (周 锋 张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