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牛文杰)近日,由鄄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鄄城县首例知识产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对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金28.4178万元,并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以来,被告人张某从他人处购买含有假冒“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国窖1573”商标标识的酒瓶、瓶盖等外包装材料,在淘宝网购买液体灌装机,以低价白酒为原料,在其家中生产、灌装假冒上述白酒,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36万余元。
在该案审查起诉期间,鄄城县检察院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监管漏洞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得以落实,全县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也开始启动。同时结合案件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倡导进一步增强防伪意识,及时更新防伪技术、方法,严防被不法分子利用牟利。
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鄄城县检察院组织县法院、公安局、消协、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部分企业代表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展开交流,共同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谋划策,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全方位加大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力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切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