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30日,闫璐(身份证号372924198808190073)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共30天。鉴于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扰乱了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单位多次联系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你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未果,特此公告送达。
单位名称:成武县金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