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18日
第A09版:感情角

提出分手,我该向女友支付“青春损失费”吗?

倾诉人:小宏,男:28岁

整理:敏静

“我的女友长相出众,情史却有些复杂,可我并不在乎,还疯狂地迷恋上了她。相处四个月,我把自己的积蓄和每个月的收入全部交到她的手里,先后给了她10万元。然而,自从和她交往后,各种流言蜚语就不断传进我的耳朵里,我越来越无力承受。一次争吵过后,我提出分手,她不仅不肯退回那10万元钱,还向我索要3万元青春损失费……”6月16日,在经过一番挣扎后,读者小宏鼓足勇气拨通了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的电话。在讲述他和女友感情经历的过程中,小宏几度哽咽,他十分后悔自己选择了一个错误的恋人、与她展开了一段错误的恋情。

一见倾心,我不顾家人反对,与她走在一起

虽然我已经28岁,但感情经历特别简单:在大学里谈过一个女朋友,毕业后因为异地的原因分开,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我都没能从这段感情中走出。后来,朋友看我一直单身,便通过各种途径给我介绍异性朋友。

半年前,经朋友介绍,我认识了他的同事小清,她身材高挑,外貌出众,性格也很开朗,第一次见面就和我身边的几个朋友聊得非常投机。因为我和她年龄相仿,又都是单身,所以,朋友劝我大胆追求小清。我很喜欢她的性格,便抱着试试看的想法行动了。

相处不到两个月,小清就名正言顺地成了我的女朋友。恋爱初期,好朋友曾告诉我,小清的情史较为复杂,让我打听清楚。他的提醒让我心里犯起了嘀咕,经过几日的思考,我决定问个清楚。

面对我的询问,小清并没有隐瞒,她告诉我自己先后经历了6段恋情,其中有一个男友在订婚宴上与她分手,还有一个男友和她已经领了结婚证,两家在商量如何办喜宴时,产生分歧,导致他们的婚礼没有如期举行。尽管如此,由于我很喜欢小清,也可以说被她的美貌迷得神魂颠倒,所以,面对家人的质疑和反对,我并未放在心上,甚至和家人闹得不可开交。

恋爱的甜蜜冲昏了我的头脑,为了小清,我不顾一切,甚至把自己所有的积蓄和每个月的收入全部交到她的手里,共计10万元。

提出分手,10万元打了水漂,她还索要“青春损失费”

小清的名声不太好,可是我喜欢她,所以,根本不会去介意那些流言蜚语,依旧把她当做手心里的宝。

没想到,突然有一天,朋友打电话告诉我,他看到小清和一个男生走进了一家宾馆,而且举止非常亲密。我特别生气,立刻来到那家宾馆门口,焦灼等待。朋友所言不虚,傍晚时分,我亲眼看到小清从宾馆内走出。

作为一个男人,我无法容忍自己的女朋友与其他异性相处,还一同去宾馆。而当我质问小清时,她却轻描淡写地说,那个男人是自己的前男友,他们去宾馆是对之前的事做个了断。对于这个解释我无法接受,联想到之前听到的流言蜚语,争吵过后,我夺门而出,并提出分手。

小清却不同意,她威胁我说,如果分手,此前我转到她卡里的10万元钱她不会退回。因为这件事我们发生了争执,闹得人尽皆知。后来,父母劝我“破财免灾”,他们宁愿10万元打了水漂,也不希望我娶一个水性杨花的女人回家。

无奈,我只好息事宁人,希望从此之后和小清不再有任何瓜葛。不料,小清却反咬一口,说我耽误了她的青春,还以我们已经发生关系为由,要求我再补偿她3万元钱!

小清无理取闹、做法荒唐,让我忍不可忍。为了摆脱她的纠缠,我将她的电话和微信全部拉黑,她却办了新号码给我发送信息,扬言要把事情闹大,还以死相逼。面对小清的纠缠,我无可奈何,不知该怎样面对。请问,我能否拒绝小清索要3万元青春损失的要求?如果她仍旧不肯罢休,我应该怎么办呢?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律师视点

法律层面上,

无“青春损失费”之说□韩光玲

青春时节,是一个人最美好最诗意的年华,青春珍贵,青春无价。青春时节,我们有创业的激情,我们可以与相爱的人谈一场刻骨铭心的恋爱。正是因为有青春做伴,我们的日子才会被镀上一层耀眼的光辉。 小宏,这位28岁的小伙子,起初被女友的颜值所吸引。她身材高挑,外貌出众,性格开朗,成为他心中的女神。于是,小宏很快就被她征服,相处四个月,已经先后给了她10万元。谁知,这位漂亮女友不但拥有6段恋爱史,在与小宏谈恋爱期间,还与前任藕断丝连,并与他一同去宾馆。小宏问起,这位漂亮女友却没有任何愧疚之意,只是轻描淡写地说“去宾馆与前男友做一个了断”!做了断还需要到宾馆去解决?这样对待男女关系的女子,再漂亮,小宏也不敢娶回家做老婆呀! 尽管小宏很爱这位漂亮女友,发现她如此“多情”,能及时提出分手,是明智之举。试想,一位才二十多岁的女孩子,情史如此泛滥成灾,其爱情里就拥有了太多贩卖青春的成分:靠自己的年轻貌美,以谈恋爱为名,去索取对方的钱财。像小宏被女友索取的金钱,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合小宏和女友的恋爱情况,恋爱四个月,女友利用恋爱关系向小宏索要10万元,而且小宏是通过银行转账到女友名下的,这是有证据证实的。因两人没有结为夫妻,这10万元其女友是应该返还的。 对于这位漂亮女友又向小宏索要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在法律层面上是不受保护的,法律上就从未有“青春损失费”一说。相反,在谈恋爱期间,女方以恋爱为名索要的财物,还应该酌情返还。再说了,一个人的青春,并不是因为恋爱就不再,即使不恋爱,也无法阻挡岁月的流逝,让青春常驻。何况,小宏与女友谈恋爱,是男女双方你情我愿之行为,女方无权以与男友发生性关系为由,向对方索要青春损失费,所以,小宏完全可以拒绝女友的无理要求。若是她还不停地打电话骚扰恐吓你的正常生活,你完全可以报警,届时,公安机关会依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五项规定,对她进行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最后,我想告诉这位年轻貌美的姑娘,不要再以自己的美貌向恋人索要财物,更不要因为正值青春芳华,让自己的爱情泛滥。若一个女人太多情,最终会让自己的爱情无落脚之地,更不会找到一个真心爱你的男子。因为,你这般戏耍爱情,爱情也会捉弄你。真爱不能风流,希望你丰盈自己的内心,做一个自尊自爱的姑娘,不要再这般“贩卖”青春!

(作者系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资深律师)

回音壁

上周,本版刊登了《“丑媳妇”何时才能见公婆?》一文,讲述了小兰的心事。现撷取微信公众号精选留言如下:

@菏泽新志:有句话说,得不到父母祝福的婚恋是不幸的,无论男女,哪一方都适用。就此文来说,男方如果足够爱,就一定会说服自己父母的,何必让女方为难?所以,小兰,他根本没有那么爱你,至少没有用行动来证明。而女方也万万不可“咄咄逼人”,要知道,强扭的瓜不甜,无论这“瓜”是男友还是男友的父母,都一样。如今之计,你还是转身离开吧,否则就会深陷泥潭、难以自拔了。

@一棵树:最好的爱情是两个人势均力敌,不仰望也不俯视。对于小兰来说,若是他父母坚持不同意,小丰又不敢迎娶,坚持只谈恋爱不结婚,那么,这段感情不如及时止损,舍弃也罢。

@胡泰然:小兰的问题在于过于自卑。我相信,除了传统的“门当户对”,还有真挚的情感在左右大家的婚姻。如果小丰的父母对你满意,那么找儿媳就不是在“选秀”,也不是在“和亲”。我感觉,最大的问题还在于小丰父母并不是以平常心来看待儿子的婚事,而是过分在意女方的出身、背景,让人觉得大煞风景。我不禁想问,以功利化的心态,真的就能找到如意的另一半吗?小兰若是始终不能让小丰父母满意,这段感情,还是看淡为好。

@happyfish61:小兰和小丰经别人介绍,恋爱一年多,情投意合。小丰见过女方父母,他们满意,希望把27岁女儿的婚事提上议事日程,于情于理,都可以理解。可是,事情卡在了男方父母挑选儿媳的标准上:要找个有稳定工作、家境好的,他们认为体面的、所谓“门当户对”的女孩。小丰觉得小兰不符合父母的标准和条件,迟迟不肯带她去见他们。小丰,你要分清,是你还是你父母找对象?你是遵循自己的内心还是做言听计从的“妈宝男”?小兰,你也不要有高攀的感觉,婚姻中的两个人在精神层面上必须是平等的。如果小丰还是推三阻四,建议你不要再和他交往下去了——你愿意在婚姻家庭里永远低人一等吗?你愿意嫁给一个“妈宝男”吗?长痛不如短痛,坚信你一定会在对的时间遇到对的人。祝你幸福!

@继亮:一对恋人从相识到走进婚姻殿堂,总会经历热恋、平静、冷淡几个过程,甚至要反复来几次。这对恋人相识才一年,问题肯定是有的,无论是来自父母、经济收入的,还是车和房的。你们二人的感情基础比较好,其他问题可以慢慢磨合。相信缘分,有情人终成眷属!

友燕 整理

2021-06-18 2 2 牡丹晚报 content_44245.html 1 提出分手,我该向女友支付“青春损失费”吗?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