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05日
第A02版:看菏泽·要闻

深化“市县同权”改革,部分市级审批业务委托县区实施

“2号公章”让群众“少跑腿”

我市出台行政审批“2号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姜培军)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和“市县同权”改革,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提升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群众获得感强”的优质营商环境,《菏泽市行政审批“2号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开始施行。

行政审批“2号公章”是指县区审批业务承办部门在办理对应市级审批业务承办部门依法委托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2号公章”在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市级委托部门对应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按照简政放权要求,我市依法将市级审批业务承办部门行使的部分市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以使用市级委托部门2号公章的形式授权县区审批业务承办部门实施。县区受委托部门负责承接实施。县区受委托部门作为“2号公章”使用管理主体,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直接依法行使委托事项的相关行使职权。市级委托部门和县区受委托部门依法承担因使用“2号公章”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市级委托部门要加强对委托事项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监督受委托部门规范实施行政权力和使用“2号公章”,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适时开展现场稽核、督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防止出现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县区受委托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审批、监管职责,建立审批台账,强化“2号公章”使用管理,做好审批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定期将有关审批信息和“2号公章”使用情况报送至市级委托部门,接受市级委托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审管分离事项,县区受委托部门要及时通过规定途径将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至市级监管部门,强化审管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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