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11月30日,巨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董某胜等3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等一案,首要分子董某胜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其余2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5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
广收徒弟义子,违法犯罪长达10余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董某胜为与他人抗衡,以拜仁兄弟、收徒弟、认义子等方式,笼络人员,逐步壮大自己的势力,并分多批招收郭某、曹某利、程某、李某甲、张某甲、赵某豪、王某豆、张某乙、王某及吉某、李某乙、程某华、李某丙、李某丁、刘某(六人均另案处理)等几十人为徒弟、义子等。被告人郭某、曹某利、程某、李某甲等人又各自收徒弟、义子,逐步形成以董某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成立至案发长达10余年时间内,董某胜多次组织、策划、指使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李某戊持续为董某胜提供工程项目,借以获取收入来源以维持集团成员的稳定性,并在该集团中可以直接纠集部分成员,为其开发项目提供非法手段解决纠纷;被告人郭某、曹某利、李某甲、程某、张某甲、赵某豪、王某豆、郑某锋、张某乙、王某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人员。
与他人争强斗狠,聚众斗殴寻衅滋事
以董某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后,集团成员以师徒、朋友或者承揽、分包、管理工程等形式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要听董某胜的话、有事听从召唤、互相架势的惯例,通过对集团成员严格管理、帮助违法犯罪后的协调处理等,维系该组织的存在、运行和发展,维护集团成员的稳定。
2014年,被告人董某胜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程某托人调解,并为其支付赔偿款1万元;2016年,董某胜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王某豆、赵某豪出面调解,并由被告人董某胜向被害人开具10万元欠条;同年,被告人董某胜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曹某利调解等。
为确立、维护、扩大集团的势力、影响,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与他人争强斗狠。2006年5月,董某胜指使曹某利、郭某及李某乙等20余人,持械至曹县北关、五里墩居民区辱骂、威胁被害人冯某某,在当地形成恶劣影响;2008年8月,在曹县城区跃进塔南“马家水饺”,被告人郭某、曹某利及吉某、李某丁等人与刘某甲、王某甲及张某波等人发生殴斗,后部分双方人员被判刑;2009年1月,在曹县县立医院,被告人郭某因其徒弟王某乙与人打架吃亏,纠集被告人曹某利等10余人,随意殴打探视病人的被害人袁某甲、袁某乙,致被害人袁某甲轻微伤。
以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欺压群众插手纠纷
随着该犯罪集团成员的增多、势力的扩大,董某胜等开始为集团成员的项目开发提供非法保障,利用非法手段攫取经济利益,受雇他人插手民间纠纷等。2014年以来,被告人郭某、张某甲等人先后到成武县、定陶区被告人李某戊开发的项目中架势、助威,并采用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压制当地群众。2016年,在曹县某商业街开发过程中,该集团雇佣残疾人滋扰被害人李某某家人,并纠集20余名集团成员采用站场架势、辱骂、威胁群众,强制搬迁,阻碍被害人武某某进行房屋建设,为被害人祝某某的家人设置生活障碍,给当地居民造成巨大心理威慑,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2017年,董某胜受汪某勇之托,率集团成员30余人,到南宁某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办公楼,以殴打、威吓扰乱办公秩序,插手纠纷。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以来,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16次,其中寻衅滋事罪11次、聚众斗殴罪1次、包庇罪1次,违法行为3次,造成4人轻伤、6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